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曲阜师范大学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成立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曲阜师范大学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学院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在继续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奖励的基础上, 按照所修读专业学费标准及学制,对山东籍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建档立卡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其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四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发放落实工作,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体育科学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