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2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曲阜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评 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 学院根据《曲阜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成立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及申请审批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曲阜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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