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顺利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材(2007)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材(2007)19号《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曲阜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校为家庭贫困学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支付一定劳动酬金,使贫困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的活动。宗旨是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大学生的自强自立意识。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维护校园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
第二章 申请与批准
第四条 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家庭贫困,思想品德优良,个人生活节俭,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五条 欲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初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勤工助学申请表(一式两份),说明家庭经济状况和对岗位安排条件的具体要求,申请表于指定日期交至学院辅导员老师处。
第六条 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家庭贫困情况,在校表现情况,结合学校给予的勤工助学岗位,选出成绩优秀,工作认真的学生,拟确定勤工助学申请名单。
第七条 由学院负责初步审核申请名单,对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填写推荐意见,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为优秀者,工作成绩较为突出、有特长者,优先录用。
第九条 综合测评成绩差、受过学院或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不能参加勤工助学。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与学校相应的勤工助学部门,且勤工助学部归属于学院学生会。
第十二条 学院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密切配合,加大思想教育力度,教育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规定,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倡导“自尊为人,自强树人,自立育人”的观念,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无故缺勤者,工作不认真者,将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坚持以“勤工”为手段,以“助学”为目的的原则,不能因勤工助学影响学业,更不能用于挥霍浪费。
第十五条 学院及时接收济困助学服务中心反馈勤工助学人员的工作情况和该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鉴定。
第四章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经费安排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设置,包括卫生责任区环境保护、家政服务、助研、助管、助教、社会服务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挖掘潜在市场,拓展勤工助学发展空间。
第十七条 岗位应根据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及相关工作需要设立。
第十八条 岗位设置既要服从工作大局,又应遵守个人意愿及实际情况,做到人尽其才,实践合理,强度适中。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的酬金按月发放。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
1、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专项经费。
2、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的酬金每月在90—300元之间,酬金实行差额发放,依据劳动量大小及考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