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科学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2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山东省和我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团委、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教务员、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不少于年级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学院内公示。

第七条 各级资助认定工作小组,要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制度,理清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学院要建立问责机制,加强对困难生认定工作的监管力度。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三种。各档次的认定比例为:一般困难档原则上按总数的30%认定,困难档学生原则上按总数的40%认定,特殊困难学生档原则上按总数的30%认定。

第九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当年度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困难档。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家庭收入较低;

(二)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

(三)单亲家庭收入较低;

(四)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五)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或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六)因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当年度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档。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五)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六)因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生活奢侈浪费,消费行为与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在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上弄虚作假的。

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或已获得资助的学生,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含的任何一项行为和现象,学院有权取消对其已认定的困难等级,并追回相应的资助金额,学院应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统信息,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同时向学校资助中心备案。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学院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细则,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年末,由学院按照学校安排向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学校招办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院按照学校安排,组织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生活消费情况和家访情况,对申请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后,确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年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在民主评议表中签字确认后,汇总年级或班级民主讨论会议记录和申请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的困难程度量化评估材料,一并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复审。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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